问:我公司是外资企业,有名外籍员工,其同时在日本的一家机构任职。该人员上月在境内工作25天,获得境内工资2万元。另外5天在境外(日本)工作,获得境外工资1万元。请问该外籍人员在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未满五年的情况下,以及在境内居住满五年的情况,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已满五年,该人员就境外支付部分已向境外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是否可以凭相关完税凭证来境内进行个人所得税金抵扣?该人员取得的租金、红利收入又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金?
答:一、该外籍人员在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未满五年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税法*9条*9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规定,根据税法*9条*9款、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规定,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仍应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应纳税额=[(20000+10000-4800)×25%-1375]×(1-20000/30000×5/30)=4377.73(元)。
二、该外籍人员在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五年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因此,如果该日本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在第六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时,该日本人在日本缴纳的税收可以凭相关凭证在中国实行限额抵免。
应纳税额=(20000+10000-4800)×25%-1375=4925(元);日本缴纳税收抵免限额=4925×10000/30000=1641.67(元)。
如果在满5年后的第六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超过90天的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在满5年后的第六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足90天的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这里要注意的是,根据您的问题,由于该外籍人员属于在境内居住满1年了,其境内企业支付的所有收入都要纳税了。
三、对于租金、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租金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红利属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分别根据不同的项目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比如,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八百元;四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按20%的税率征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直接按20%的税率征税。
2、其次,我国要进行租金和红利所得的境内外划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境内所得。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境内所得。
3、对于外籍人员取得的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都需要按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日本居民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息、红利所得,法定税率为20%.但可以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协定优惠待遇,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于外籍人员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租金和红利所得,只有在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起每居住满1年,才需要就境外全部所得在中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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