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曾为一些国外关联公司的某些人员代垫一部分费用。我们曾咨询过税务局,答复是这种代垫费用不予受理。请问如果金额小于3万美金,我们是可以支付的。但这样的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现在对代垫费用的税金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贵企业只说代垫费用,不知是何种代垫费用。
目前,关于付汇应根据下述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9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贵企业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目前并无专门对于代垫费用的规定,主要还需区分贵企业的代垫费用实质是什么费用而定,如果是属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应代扣代缴的款项则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