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百度某地区总代理,从事百度搜索推广信息服务业务,并取得了由江苏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我公司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是否可以用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百度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纳税申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百度某地区总代理取得当地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不属于财税[2003]16号文中第三条(十四)的规定,不可以用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百度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