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全资子公司由于业务萎缩,长期亏损,准备撤销;长期投资成本为50万元,清理后账面净资产-30万元,请问此亏损能否税前扣除,双方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有关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答: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准备撤销,拟发生的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投资损失不能自行计算扣除,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对投资损失的认定还要依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二)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三)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四)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目前,贵公司的全资子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属于税法所称的清算事项,相关的税务处理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