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饰品销售公司,主要从国外总公司进口饰品在国内销售,主要的销售模式是在中国各地寻找加盟伙伴,开办店面,进行零售,为开拓中国市场,国外总公司会免费提供一些展示用道具给我公司,然后我公司又免费提供给零售商使用。请问该环节我公司是否需要交纳相关税金?
答:国外总公司免费展示用道具给贵公司,除了进口环节的税费外,企业所得税按接受捐赠处理;贵公司免费提供给零售商使用且不再收回部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应按视同销售处理,进口环节增值税正常抵扣进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