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拟从外省单位借用几名员工,对方单位负责发放基本工资,我方给借用人员每月4000左右的补贴,这部分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我单位拟采用如下方式解决:1、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将发放补贴金额通知对方单位,由对方单位统一代扣代缴;2、我单位代扣代缴。请问:方法1是否可行?方法2我单位代扣代缴时,是否可以扣减免征额2000元?
答:被你单位借用的员工,原单位负责发放基本工资,你单位每月支付补贴,应视这些员工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由原单位和你单位分别就所支付的薪酬按税法规定按月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明细申报,2000元的费用扣除只能由一方扣减,同时,这些员工具有自行申报补(退)缴税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