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制作浓缩果汁。现有客户要求购买我们的原料(此原料是我公司收购的农产品),但是客户要求对此部分原料进行简单包装后再销售给他们。请问我们在做销售时可以按13%的税率计征销项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9条规定,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9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9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将购入的农产品原料简单加工后再销售,不符合可以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应该按13%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