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基本建设期间的热电联产企业,由于热力管网建设滞后等的原因,尚未开始实现向当地市区集中供热,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1号)的优惠政策?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企业是否可以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在2010年企业开始实现向当地市区实现集中供热,对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对应企业供热消耗用的燃煤费、材料费、修理费等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根据上述规定,免税界限是按收入比例计算的,如果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尚未实现向居民供热,自然也就享受不到免税了。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果能划分清楚的,用于应税供热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能划分清楚的,按上述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