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对外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银监会是否属于上述范围?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明确规定,本通知*9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即,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具有捐赠扣除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9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文件所公布的名单是由民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所公布的*9批名单,银监会未列其中。
此外,银监会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责为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捐赠扣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