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请问这个日期指的是行权日期还是向员工支付期权收益的日期?如果是在香港上市的企业,因为涉及到换汇,行权日期与向员工支付期权收益的日期有一段时间差。如果是行权日期,那当月没法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可在向员工支付期权收益的当月进行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五条规定,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现金)的日期。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个人实际取得股票增值权收益的日期。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员工实际取得股票增值权收益的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任职单位是境外上市企业,所取得股票增值权的收益为外币,其换汇需要一段时间。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实际取得股票增值权收益的日期与法定的申报缴纳日期,实际上也有一个时间差,这一时间差应该能够解决上述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