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指的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否仅适用于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条例第十条第(三)项“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的非正常损失是否有相关解释?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也适用于条例第十条(三)项“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非正常损失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