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7年1月1日,以2044.70万元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还本分期付息债券。该债券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年实际利率为4%,到期日为2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1、假设税法规定债券利息收入免税,20x7年12月31日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多少?
2、假设税法规定债券利息收入征税,20x7年12月31日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多少?
答:20×7年1月1日初始投资的分录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200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4.70000
贷:银行存款 204470000
20×7年12月31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100000
贷:投资收益81.79(2044.70×4%)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82100
到期还本付息方式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摊余成本(账面价值)=期初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2044.70+2044.70×4%=2126.49(万元)
由于所述为到期还本付息,所以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1、假设税法规定债券利息收入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文认可了新准则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新准则与新税法对实际利率法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理协调一致。
2、假设税法规定债券利息收入免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摊余成本,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但形成永久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