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部:
你好!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文件有两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文中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请问究竟应适用哪个文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三条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已发生变化,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细则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不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项政策。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