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于2008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货币资金。同年7月A公司又新增加了B、C两个股东,并在工商局变更了企业名称为Q,注册资本增加至1300万元(B、C两个股东各投入400万元的非货币性资产),B、C两个股东以前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局缴纳。请问变更后的Q公司企业所得税应该在国税还是地税缴纳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9条基本规定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2008年底之前由国、地税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不作调整。A公司虽然新增了股东,但在工商局所作的登记也应为变更,不适用上述新增企业的征管规定。
另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9条第五款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9条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因而,财税[2006]1号文件中对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应为在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而A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的是变更登记,不属于新办企业,应按原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进行管理。即,所变更的企业A公司在变更后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机关不作调整,与B、C股东原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或是地税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