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如果支付给保险代理人佣金,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还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吗?是否代扣的劳务都要缴纳营业税?
答:1、营业税:
(1)是否应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而,对于个人提供劳务也应缴纳营业税,税款应由提供劳务的个人自行负担。
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缴纳营业税,还需要判断其收入额是否达到起征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18号)第二条关于营业税起征点规定: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对于达到起征点的劳务收入需要按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缴纳营业税。
对于保险经纪人所提供的服务应按照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2)适用营业税税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服务业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3)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目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而,对于向个人支付劳务款项营业税现有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支付款项的企业应扣缴营业税,仅对向境外支付时明确规定需要履行扣缴义务。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因而,对于企业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与营业税的扣缴规定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