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企业进口一批原材料,不慎遗失了海关完税凭证,其进项税额还可以抵扣?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财税实务问答》2008年)
原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三条“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以及根据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比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63号)规定,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必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完整准确采集所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抵扣申报。国税机关审核并经稽核系统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若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且不能提供海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则主管国税机关必须移交稽查部门向凭证完税地国税机关发出协查函,待协查回复结果确认并稽核比对相符方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补充回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遗失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9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