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9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附件二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这两个条款在抵扣时间有差异,但是国税发[2003]121号文并没有被通知该条款失效或全文失效。在实务中,应参照上述哪个文件规定的条款执行?(《财税实务问答》2009年第4期)
原回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9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执行。
补充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9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依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