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一位亲属在广东省经营一家生产电器型的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生产的需要,准备在4月上旬从境外进口一批电子元件。近期,他听说向境外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须申请稽核比对后才能抵扣,是这样吗?(《财税实务问答》2009年第4期)
原回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通知所称试点地区,是指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进口增值税“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
应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补充回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9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9条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