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购置的一些固定资产的配件应记入什么科目?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对于固定资产配件,因现行准则对固定资产没有金额上的强制标准,企业可以结合企业的资产管理要求,根据配件的金额、寿命等因素自行判断在固定资产核算还是低值易耗品核算。但企业的判断处理时的依据应合理且一贯。
新准则下,低值易耗品在“周转材料”科目下单设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