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规定,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号)文件根据财税[2009]12号要求,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税[2009]12号对减征期未作截止期限规定,国税函[2009]25号 对减征期已作的截止期限规定是否取代财税[2009]12号规定的减免期限?据上述两文件精神2010年1月1号起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是否还继续免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规定,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 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
两个文件均对截止期限有明确的规定: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况且国税函[2009]25号是对财税[2009]12号的具体征管规定,二者在政策上是一致的,不存在谁取代谁的问题。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规定,将减征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延长至2010年底,减按7.5%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