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融企业执行新准则后,有关损益科目核算发生了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对有关损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明确,企业计缴营业税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应计入应纳税额?
答: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企业持有金融工具期间产生的,不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中列举的“金融保险业”应税行为,不需要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