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北京、浙江等地购进的橄榄油进项发票税率为13%,而四川执行的是17%.我公司多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均被告知经请示省局回复的为17%.为什么各省税率执行不一致?销售橄榄油税率到底是多少?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二条食用植物油规定,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指。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上述规定中不包括橄榄油。因此,在没有明文规定橄榄油按13%税率征增值税前,橄榄油的增值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