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要申报研发费税前扣除。除了财务上单独核算,费用明晰外,为什么还要提交对预算执行、工资的分摊方法等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办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中涉及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等六项文件资料。其中的预算报告,重点在于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计划投入资源,与企业实际申报加计扣除的已发生研发费用如果有重大差异,企业应能提供合理的说明;发生的工资应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所列示人员应与提交的名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