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集团有担保公司从事对外担保业务,假设某年担保费收入100万元,年末未到期担保金额1000万元,本年中实际发生担保损失20万元,请问:A、按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本年计提准备金60万元(100×50%+1000×1%),申请所得税时是否直接按照60万元税前列支?
B、计提准备60万元,发生损失20万元,是否按照40万元申报扣除?
C、如果下一年度担保收入200万元,年末未到期担保金额2000万元,当年发生担保损失50万元,则下年度扣除金额是多少?
D、两项准备金扣除时按计提数扣除,还是按照实际发生损失扣除?
答:请注意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不要将两者的处理混淆。即会计利润前计提的准备及税前可扣除的准备是不同概念。
1、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这个“准备”的计提是企业管理者根据担保资产状况计提的,不是一个标准数。
2、税前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注意强调主体为“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准备金税前扣除是计算扣除,是一个标准数。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第三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