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9年12月份购进一台价值90多万元的轿车,应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第二款,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汽车的折旧年限在会计和税务上的处理规定不尽相同,会计上的处理更综合考虑资产的使用寿命等因素,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明规定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