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05年注册于山东济南市,现在搬迁到丽水开发区,原投资人与法人未变更。现在申请办理税务手续,可是税务局要求我公司清算注销。但依法我们企业不应注销,只能办理变更手续。为此我公司要求多次,到现在已经有半年了,公司不能开展经常的业务。请问我们企业是注销还是变更税务手续?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清算是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贵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不属于清算范围,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