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境外非居民企业签订服务类合同(例如设计等),该类合同可能在境内签订的也有可能在境外签订。如果该非居民企业需要在境内缴纳营业税或者所得税,该非居民企业是否应该就该份合同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9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因此,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应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