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权转让协议、债务重组协议等是否缴纳印花税,缴纳比例是多少?在重组时,将部分的资产负债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并签订了《资产负债转让意向书》,同时支付资产转让款。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该转让行为未完成,现已退还了部分转让款。请问资产负债转让行为即使没有最终完成是否要缴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薄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进行贴花,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应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进行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7项规定,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股权转让书据一经签订即应履行贴花的纳税义务,无论其所签订合同是否后期兑现,都不能避免其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