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提成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9条规定,根据《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目前仅有保险企业的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可以扣除40%的展业成本和营业税及附加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非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为正式员工,虽然是以销售提成的形式体现,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应该按每月取得的销售提成,减除2000的减除费用后按应纳税所得额,按照9档超额累计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