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由多家供应商供应汽车配件和零部件,如果这些供应商地址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更换,我公司将对这些企业的供货资质重新评定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请问这些评审费收入如何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服务业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供货企业资质重新评定并收取的评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项目计缴营业税;同时评审费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