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校从2003年开始在某县建设新校区,经过5年多的建设现已具相当规模,学校15个文科学院整体搬迁至新校区。由于新校区距学校本部有43公里,老师去上课需要坐50分钟的车才能达到。为了减轻老师经济负担、调动积极性,学校给每位去新校区工作的老师每天发放42元的补贴,其中交通补贴20元,伙食补贴22元。请问两项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国税发[2002]9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些工资表外收入未扣税。如对加班费、中餐补助、夜餐补贴、保健补贴、伙食补贴、出勤奖、职工个人家庭电话费等未并入工资扣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费补贴可以按照所在地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扣除;如果您所在地省级地方税务部门没有指定标准的,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伙食补贴,如果新校区确实设在郊外,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不符合财税字[1995]82号中的误餐补助范围,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