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一位外籍英语老师签订培训合同,规定每月按课时计算课酬,约定一个课时500元,按月结算。11月发生10课时,共计5000元,我公司应如何计算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9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所述外籍老师1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