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XDCZY 分类 税务
问:A公司在发起成立新公司B时,为吸引投资,以其子公司C的税后利润作为担保。如B公司未达到预期最低经营目标,则以其享有的C公司税后利润分红补足B公司其他投资人预期目标,由C公司在分红时直接将红利支付给B公司。在此情况下,B公司收到此笔红利是否属于已税分红,还是需视同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咨询时间:2009-12-02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您所说的这个问题在税务处理时,应该就A、B、C三个企业各自分别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A、B、C三个企业均为法人企业,企业所得税应该各自分别核算。
股东从所投资公司取得税后利润分红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此外,如果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可以对于所分得的股息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A公司从其子公司B所取得的税后利润属于股息分配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但对于B公司从C公司直接取得的利润分红,从所述情况看,C公司的持股股东中并不包括B公司,对于C公司直接将分红分给B公司,对于B公司而言应为捐赠收入需并入到企业所得税收入中计征缴纳企业所得税。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0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