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NXYCSHUIT 分类 税务
问:购进型号为CC1021PA03的长城牌轻型货车,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另外国税发[2008]117号*9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规定可否理解为,只要按规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就能抵扣进项税?
咨询时间:2009-12-02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9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入机动车长城牌轻型货车,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说明取得的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贵公司未将购入机动车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那么可以抵扣进项税。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0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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