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生猪养殖的法人单位,下设两个在不同地级市的分公司(在当地办理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是从事生猪养殖,请问总分公司是否分别以各自名义开票进行购销业务,能否汇总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单独使用本公司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总分机构未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也不得汇总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