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日期为2009年3月2日,符合在210天内的规定,但外管局电子数据核销信息发布时间在2009年3月5日,却超过了210天。请问是否要视作内销补交税?外汇核销日期是以哪个时间为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文)规定,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附件第五条*9款所述“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界定标准,可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确定。超过规定时间办理外汇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