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售价金额核算法下库存商品购销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售价金额核算法是指平时商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均按售价记账,售价与进价的差额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期末计算差价率和本期已销商品分摊的差价,并据以调整本期销售成本的一种方法。
售价金额核算法有以下三个基本特点:
一是售价记账。对于库存商品采用售价记账,将售价与进价之间差额计入“商品进销差价”账户。
二是按售价结转销售成本。对于销售发出的商品,平时可按商品售价结转销售成本。
三是月末分摊“商品进销差价”。月末计算商品进销差价率,并应按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将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实质是已售商品毛利)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例1:某企2009年1月1日库存商品账户借方余额100万元,商品进销差价账户贷方余额20万元。1月5日购入商品200万元,进货费用1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批商品正常售价为250万元(含税),本月销售商品收到价款300万元。相应会计处理为:
(一)购入商品时:
计算购入商品的不含税售价:250÷(1+3%)=242.72(万元)。
借:库存商品 2427200
贷:银行存款 2010000
商品进销差价 417200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应当计入存货成本。进货费用计入商品成本既可以采用逐笔确认法,也可以采用归集分配法。
逐笔确认法下企业将每次支付的进货费用直接计入相关的购进商品成本。一次购买多种商品时,可以按照不同商品进价比例或重量比例将进货费用进行分配。
归集分配法下企业可以单独设置“进货费用”账户,平时发生的进货费用计入该账户借方,月末按照进货费用余额涉及的库存商品的存销比例进行分配,将已售商品应当分摊的进货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进货费用”账户余额反映期末库存商品应当负担的进货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商品等,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取消了原税法将进货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执行新准则的商业企业,其进货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相一致,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销售商品时:
计算不含税收入:300÷(1+3%)=291.26(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12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7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912600
贷:库存商品 2912600
(三)月末分摊进销差价:
商品进销差价率:(20+41.72)÷(100+242.72)=18%;
本期已售商品应分摊的差价:291.26×18%=252.43(万元)。
借:商品进销差价 5243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524300
月末“库存商品”账户借方余额与“商品进销差价”账户的贷方余额相抵即为月末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售价金额核算法下库存商品盘盈盘亏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一)库存商品盘盈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企业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盘盈,应按该商品的市价或同类、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实际成本,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资产溢余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2:某商品流通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库存商品100件,商品进价为100元,商品售价120元,经查属于商品收发计量方面的错误。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10000
商品进销差价 2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0000
贷:管理费用 10000
(二)库存商品盘亏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企业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盘亏或毁损,其相应的成本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经批准处理时,将盘亏数额减去有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属于其他情况的,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因此,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对于盘亏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于正常损耗造成的存货盘亏,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需做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相一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3:某商品流通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库存商品售价5000元,库存商品进价4000克,经查属于保管员责任,已向其索赔1000 元,其余部分原因不清,经批准计入管理费用。相应会计 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4680
商品进销差价 1000
贷:库存商品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其他应收款 1000
管理费用 368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4680
另外,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其他原因造成的存货盘亏形成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
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己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审批扣除后,应当接受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的实地核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