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养殖户处收购鲜奶,加工后(仍为鲜奶)销售,请问我公司销售的鲜奶能否享受免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9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司从养殖户处收购鲜奶再加工后出售,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规定:对鲜奶以及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在鲜奶中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