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日前《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重新界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范畴,规定将交通、通讯等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能否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有无扣除标准?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主要对福利费的会计核算范围加以规范。而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还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交通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2、通讯费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如果企业所在省没有对公务费扣除标准进行明确规定的,发生该类业务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贵企业也可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