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从蒙古国进口煤炭,采购成本为30美金/吨,没有其他费用。而海关要求我们按45美金/吨的完税价格申报进项税,请问完税价格与采购成本的差额部分15美金/吨(45-30),折换人民币后所缴纳的进项增值税是否允许抵扣,或要做进项税转出?
答:根据贵公司所述情形,我们分析认为,海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贵公司进口货物进行调整确认了完税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贵公司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贵公司的“差额部分折换人民币后所缴纳的进项增值税”应按规定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