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应付福利费中如果列支了公司年会费用,并且此费用在汇算清缴日前付清,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而,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原则上应为当年实际发生的,即12月31日前实际支出的费用,对于预提未实际支付的费用不能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