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11月我公司吸收合并了下属的一子公司(位于同一市区),子公司(发电厂)有销售清水和原水的业务,一直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在未合并前也有销售清水和原水业务(从上述子公司买来再卖出去的),但开具税率一直是13%,请问合并后,税率应该定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根据贵公司所述情况,我们分析,无论是合并前子公司还是贵公司销售的“清水和原水”符合上项自来水定义。两公司之所以存在同一货物适用税率不同,子公司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自来水。”
因此,贵公司在销售自来水时,可按规定选择简易办法6%征收率,也可选择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