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HY657877 分类 税务
问:我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兼营建材、五金销售,请问我公司销售建材、五金的销售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80万的标准,是否将被要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咨询时间:2009-12-18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9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9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时兼营货物销售业务,属于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应当按规定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即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又不得抵扣进项税,而且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0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