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HY293801 分类 税务
问:我单位在青岛,取暖费的列支是否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我公司现有两种情况:
1)对不报销取暖费的职员,支付490元的补贴,这部分补贴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暖费实报实销的职员,凭发票全额报销,大约每人2000元左右,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时间:2009-12-18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1、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公司向职工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无论发放现金形式还是直接实报实销方式,职工个人的供暖费都应列入企业的福利费开支。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取暖费无论是实报实销还是现金发放形式,如果所发生的供热费是个人名下的房产,则按上述规定,原则上都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中进行纳税。但在实务操作中,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地的规定,一般采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贵企业所处青岛,可根据如下规定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7年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7]230号)规定:一、问:个人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差旅费补助、取暖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6、取暖补助(机关事业单位)
正市:1130元/人、年副市、正局:900元/人、年副局:790元/人、年处级:680元/人、年科级:570元/人、年科员及以下:490元/人。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900元/人、年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80元/人、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70元/人、年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90元/人、年工人:490元/人、年。
(注: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扣除标准以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0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