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原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正式入账后,固定资产的价值发生变动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需要再进行折旧调整,按照税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1、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税务处理: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一)国家统一法规的清产核资;(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文件规定,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2、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依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并按规定补提(冲提)以前年度少提(多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在会计账簿记载的实际成本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