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请问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哪些补贴收入不计入损益?
答:应根据企业取得专项资金具体政策依据,来判断是否属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财政性资金。
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又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