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三个文件,目前还有效吗?总局网站法规库中均标识为“全文有效”。请给予明确答复?
答: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后,上述三个文件即已失效。但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前的,仍适用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