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和当地政府签订BOT项目,从事公共污水处理的业务。由我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一定年限后,需将污水处理厂整体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污水通过政府管网收集输送到我公司,由我公司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排至江河。污水处理费纳入当地财政的年度预算。当地政府根据国家及地方规定,对当地的自来水和使用其它水源的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将污水处理费归集到专门账户,用于支付我公司的污水处理费,每月根据我公司处理的量和达标情况,按BOT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污水处理费,交监管部门(有些地方为环保局,有些地方为建设局)签字后送财务局,然后由财政局支付给我们公司。
就我公司所知,有如下文件对污水处理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规定,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但是财税[2001]97号文件的出发点是: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埋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的。而财税[2008]156号文件是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的角度规定了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请问从事公共污水处理业务的污水处理企业,每月从财政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按哪个文件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埋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法规,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财税[2001]97号是针对自来水厂,强调的是代收费用要收增值税的特例,不适用贵公司的情况,贵公司应按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