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外聘的专家,根据协议要支付税后的报酬,需要缴纳哪些税款?如果公司以专家的名义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一般是缴纳5%的营业税和其他,请问我公司以此发票入账,是否还要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或者直接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代扣劳务报酬所得税?是否需要要代扣营业税?
答:贵企业外聘专家的报酬应属于劳务报酬,贵企业主要涉及以下几项税收:
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这些专家不是外籍专家即不是中国境外的个人,贵企业不承担营业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贵企业给这些专家的报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必须要提供发票的。所以,若到地税机关去代该专家开具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就需要贵企业先代缴营业税方能开具发票。
2、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所以,企业外聘专家,如果该专家与企业无雇佣关系,则应视为劳务报酬,对于付给专家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不含税收入换算含税收入:对于专家实得的报酬为税后收入,在计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因而,贵企业如果以专家的名义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是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如果贵企业以税务局(所)代开发票入账,在税务局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贵企业仍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但该专家与贵企业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在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虽然法定义务上贵企业不需要代扣营业税,但企业不能凭这种工资表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