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发放给员工的取暖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可以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公司向职工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取暖费是否属于上述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地的规定,一般采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供热费的扣除标准。